1929cc威尼斯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8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1929cc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特制定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实验、参观、军训、晚自习、班会和思想政治学习等都应及时准确的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各班考勤工作由班长或副班长负责或由辅导员指定其他干部担任。上课考勤由考勤人员负责每天上课时记录缺勤情况,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任课教师的查询。
第四条 辅导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班级的考勤情况,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情况严重的及时汇报院(系)并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上课或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生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假者,一经发现,按《1929cc威尼斯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条 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和旷课:
1.迟到:凡在规定的开始时间到开始15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场所的均属迟到。
2.早退:凡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15分钟以内离开指定场所的均属早退。
3.病假:因病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考试、会议和活动,可持校医务所或县级以上医院(回农村的需要乡镇一级医院)证明履行病假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在休假后一天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证明履行补假手续。
4.事假:因事 (含公事、私事)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考试、会议和活动,可请事假,应在事前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生效,特殊情况除外。
5.旷课: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学习、考试、会议和活动,或请假未批准,或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者,以及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概作旷课论处。
第八条 请假办法:
1.学生请假,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办理手续;
(1)请假两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十天以内者,由教务处、学生处批准;
(4)请假十天以上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2.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须事先向准假人请示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后未经批准不及时返校销假的,按旷课论处;
3.学生旷课依据《1929cc威尼斯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凡有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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