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cc威尼斯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7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1929cc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是注册取得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评选类别: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及比例:
1、三好学生:按各院(系)学生总人数的5%比例评比。
2、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比例评比。
3、品学兼优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比例评比。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班级公约。
3、积极参加学院、所在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无无故旷课现象,各类出勤率达98%以上,并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本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本学年课程考试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
6、同等条件下,在院级以上期刊、报刊、杂志发表过文章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班级公约。
3、积极参加学院、所在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无无故旷课现象,各类出勤率达98%以上,并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本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工作责任心强,能以身作则,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能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表现出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对学院的学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
5、连续从事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一年级新生表现突出的,要从事半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
6、本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良好以上,考试、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7、学生干部包括:学院、二级院(系)学生会成员,各部门学生助理、班委会成员,学生公寓工作委员会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正、副部长以上),学院广播站成员,学生宿舍楼长、楼层长等。(不重复评选)
(三)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班级公约。
3、积极参加学院、所在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无无故旷课现象,各类出勤率达98%以上,并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本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获得过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过一次等级奖学金。
5、最后一学年考试课成绩优秀(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的成绩良好以上),考查课全部及格。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1、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统筹安排下,由二级院(系)负责具体实施、教务处参与审核。
2、符合条件的学生写个人申请书,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上报院(系)和分管部门。院(系)和分管部门根据条件进行评审确定人选,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3、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上报之前各院(系)要公示初评名单三天(节假日顺延),广泛听取师生的不同意见。
4、评选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
1、授予各类优秀学生称号,并向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2、召开表彰大会,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在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评选资格,已被评定的,由所在院(系)追回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29cc威尼斯“三好学生”、“各项积极分子”、“先进班级”评选和表彰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