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cc威尼斯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1929cc威尼斯(以下简称为“学校”),英文名称:Anhui Xinhua University;学校法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望江西路555号;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安徽新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为民、育人为本、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树立“服务取向”和“职业导向”,培养具有扎实学力、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一流大学,百年新华”为教育情怀,根据“需求导向、错位争先、特色发展”的办学思路,实施“专家治校、人才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治校方略,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国际化发展方向,坚持多科性发展的专业布局,建设全国知名、特色彰显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七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八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办学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及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拓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工学、医(药)学、艺术学、文学等学科门类,突出特色发展和应用型办学定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校依法并经规定程序,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董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

(七)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经董事会同意以董事会名义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2名,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1929cc威尼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1929cc威尼斯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工面, 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派,主持学校党委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务委员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校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受聘校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主管教学、科研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内涵建设与质量提升等学校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

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由正厅级及以上国家离退休干部、二级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市值在百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等组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依其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依其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决定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人才培养计划、检查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等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实行执行院长负责制。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规定的职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为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校友包括在1929cc威尼斯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1929cc威尼斯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及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办学积累;

(五)其他与办学有关的业务收入。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求真、博学、创新”。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部分为三撇,下方有“200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圆和外圆之间环以学校中英文校名,其中中文校名采用欧阳中石题字。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徽标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新华之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权在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