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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cc威尼斯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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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学院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自我检查、自我防范、自我整改的原则,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内部应当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学院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全体员工为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参加学院专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定》,并做到制度上墙。

    第六条  在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报告厅等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器材使用技能培训;学生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七条  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制度,了解本岗位在生产、教学、实验中的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及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第四章  检查整改

    第八条  各部门要坚持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记明检查的时间、部位、发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消防器材、设备是否在位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  保卫处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接到保卫处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保卫处反馈。

    第十条  各部门对现有的建筑物进行扩建、装修,凡与消防问题有关联的必须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凡组织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科学安排,保证活动场所疏散通道畅通。

第五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电路检修;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准私接私拉电源。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锅、电热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煤气灶、酒精炉等明火设施;严禁点蜡烛、点蚊香和躺在床上抽香烟。

    第十四条  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止的场所。必须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及时向保卫处批准办理《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礼堂等重点要害部位,应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因施工需要必须使用明火时,必须经过保卫处批准,并有专人现场看护。
   
第十六条  教学楼、实验楼、仓库、礼堂、学生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禁止使用明火焚烧杂物。长假期间各重点要害部位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

第六章  消防设备及器材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不允许任何人破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各种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购置和配备,统一换药和修理。经营承包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收取成本费。

    第十九条  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实行部门管理负责制。保卫处对各部门配置的消防设备、器材统一登记造册,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配置清单一式两份,保卫处和各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分管消防工作,对消防设施、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丢失损坏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火警、火灾动用消防设备、消防器材后,必须报告保卫处勘察现场认定,否则按损坏消防设备、器材论处。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因离职、辞退或其他人事变动情况,要将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档案,作为重要的内容一并移交。

第七章  奖惩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年终考评。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或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直接肇事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对师生员工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的,给当事人处以50元的罚款,其直接管理人员和同宿舍人员给予30元的连带处罚。

    各部门对师生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按规定给予处罚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各部门对保卫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不论什么原因,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均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彻底消除学生和教职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隐患,各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区分责任。总务处宿管中心负责检查、发现,并及时报告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学生处、人事处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一周内按规定条款处理到位;保卫处负责监督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同学们互相监督,保卫处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箱,严肃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将罚款的50%秘密奖励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经营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总务处作为责任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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